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实。立案是侦查的开始,也是侦查的前提,如果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活动,时过境迁,客观存在的反映案件本来面貌的材料就可能被毁坏,甚至被毁灭,使案件无法侦破,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
这里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这些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提取,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了保证侦查任务的完成,本条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立案后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条是根据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规定了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对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全面。所谓全面,就是要求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时候,既要收集、调取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要及时,不能延误时机,即立案后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3)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手段。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lO月10日)
第二条 侦查机关、入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1 2月3日)
九、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的其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9日)
8.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9.对可能属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怀孕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鉴定或者调查核实。
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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