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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的主体和地点
小昭律师   点击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o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人数和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和人数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侦查措施之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有无犯罪行为,查问犯罪的具体情节,证实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经法律授权外(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主要是考虑:一是讯问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第2款规定了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如此规定是为了规范侦查行为,避免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

一、本条相关术语的含义

  本条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刑事诉讼法4023嫌疑人进行审讯。这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是公诉案件必经的诉讼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整个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既包括查获犯罪嫌疑人后的初次讯问,也包括进一步查证犯罪的预审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少于二人”,就是指侦查人员不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是指由侦查机关按照规定将犯罪嫌疑人送交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0 2012年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是取得和印证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何既要有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增加的第2款,就是逮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杜绝以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益的手段取得口供的情况,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之一。对讯问场所加以规范,可以改变实践中少数地方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不分场所进行讯问的不规范做法,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和约束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对讯问笔录和口供全盘翻案,宣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致使侦查人员处于不利的地位。规范讯问场所等,有利于有效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本款规定的“看守所”是指公安机关管理的专门看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根据这一规定,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以后,如果再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到看守所进行。看守所要设立专门的、规范的讯问室,以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本款的意义在于:(1)以往的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多发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讯问过程中,规定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形发生。(2)由于看守所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的义务就是看管犯罪嫌疑人,所以对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3)看守所为讯问提供了规范的条件和设施,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可以及时加以处置。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人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3月9日)

  II.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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