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免费咨询热线:0351-7233666

09-26

2016


回避的决定与驳回的救济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入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条分3款规定了回避的决定、效力及救济问题。第1款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以及公、检、法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侦查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一、回避的决定问题

  回避的决定,是指不同的回避主体应当由谁决定回避与否。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回避的决定,既包括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申请所作的决定,也包括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在人民法院院长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院长回避,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规定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主要是考虑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不能由他本人决定;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包括回避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既有利于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作出回避决定的院长、检察长不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二、对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侦查的理解

  本条第2款规定了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侦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证据的灭失,这是根据侦查活动的特点和办理刑事案件的需要规定的。

  对本款法律规定在理解执行时还应当注意:(l)对回避作出决定前,包括复议期间;(2)侦查人员包括所有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的办案人员,含参与补充侦查的人员。

  三、“驳回申请的决定”的含义与救济

  本条第3款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复议的规定。其中“驳回申请的决定”是指对于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认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申请,不符合本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回避条件,对要求回避的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申过去提出的理由,也可以增加新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o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o(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复议期间,有关的诉讼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上一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后果 下一篇:其他人员的回避
-->


Appointment message

预约留言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新时代广场20层

电话:0351-7233666

微信公众号:shanxidezhaolvshi联系邮箱:sxdzlssws@163.com

客服专员

订阅号


0351-723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