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本条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具体包括这几个方面:(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的有关情况;(5)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6)向办案单位提意见。其中第(4)项中案件的有关情况具体是指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相比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言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一是在会见当事人时不能核实证据;二是没有阅卷权。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问题
侦查阶段对侦查机关是很重要的案件突破时间,在这一阶段,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会使案件侦查进展得很顺利。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权利最容易遭受侵犯的时期,在此时如果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也会因举证困难而难以维护自身权利。所以,在这时期,应该准许辩护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最起码赋予其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从而给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以一定的监督。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权重重阻挠的案例大有所在,他们要求律师会见当事人要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律师会见权普遍存在障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权利,可向其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从法律上认可了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会见当事人的权利。
二、侦查阶段应由哪个部门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应由侦办案件的部门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看守所安排。具体应是律师先向侦查机关提交接受委托的材料,然后由看守所安排会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
6.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o"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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