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免费咨询热线:0351-7233666

09-26

2016


辩护人申请提交有利证据权
小昭律师   点击数: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本条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辩护人申请有关机关提交有利证据的权利。具体包括: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辩护人认为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2.辩护人要求提交有力证据的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提出;   3.经审查有需要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调取,没有需要的应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4.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提供线索或材料。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时,应由案件管理部门将申请移送公诉部门。


 

  一、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是否有权申请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或罪轻证据

  辩护人有要求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权利,那么对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却没有提交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申请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其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属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一个方面,即为了使辩护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辩护人辩护属于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情形来说,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本人也应有权申请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二、辩护人提出申请时需要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吗?

  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明要求,可以随便提出的话,很容易导致法庭秩序的混乱。但是辩护律师又没有能力提供此证据。所以,此种情况下,辩护人只需提供一定的线索即可。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中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上一篇:辩护人阅卷权 下一篇: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


Appointment message

预约留言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新时代广场20层

电话:0351-7233666

微信公众号:shanxidezhaolvshi联系邮箱:sxdzlssws@163.com

客服专员

订阅号


0351-7233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