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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小昭律师   点击数: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本条主要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调查取证权主体为辩护律师,不包括其他辩护人;   2.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调查取证;   3.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一、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与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相关规定及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相关规定

  1.如果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人可直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如果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二)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相关规定

  1.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征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

  2.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人收集案件材料,辩护人可直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不同意辩护人收集案件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三)两种情况的区别

  前种情况下,调查取证只需经过证人等本人同意即可。因为证人在案件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他作证的基础就是所见到的事实真相或者所掌握的其他线索,案件的审判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所以只需经其本人同意就可以向其调查取证。

  后种情况下,调查取证的对象为被害人及其亲属、或其提供的证人,此时则需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等的双重同意。办案机关同意主要是考虑到辩护律师向其调查取证会不会对其造成伤害;被害人等同意也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二、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规范

  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有一定的规范,相关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1.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2.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后,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3.申请调查取证后,办案机关同意时是否应该签发准许调查书: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申请其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必要的,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4.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以往的律师在调查取证实践中,往往比较重视定罪的证据,忽视量刑证据。律师的责任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所以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的量刑证据也应该被重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 3年1月1日)

  8.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4年12月23日)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入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决定不予调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调取后,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_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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