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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拒绝辩护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本条主要规定了拒绝辩护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即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进行辩护,在拒绝辩护之后,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 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作为我国辩护制度的核心,我国的司法部门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辩护权的专属性,即专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法律规定了可以委托辩护人,在某些情况下指定辩护人,但其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其自己的辩护,参与辩护的所有人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尽可能地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二是辩护权的选择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辩护人,也可以选择具体委托哪一位或哪两位辩护人,当然也可以选择拒绝其辩护。所以,拒绝辩护实际上属于辩护权的一个方面。如此看来,拒绝辩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拒绝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2)拒绝检察院或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3)拒绝辩护当然地包括拒绝自行辩护

一、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职,能拒绝辩护人辩护或者重新委托辩护人吗?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拒绝辩护的权利属于辩护权的应有之义。所以,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人就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拒绝现有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后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就结束。解除之后,仍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所以应当在不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被告人重新委托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如此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o"所以,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不称职,能拒绝辩护入辩护或者重新委托辩护人。

  二、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拒绝委托或者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时,应当允许。但是对于指定辩护的情形则比较复杂:

  1.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时,并且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应当准许。无论被告人是否再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将不再为其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但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以下几种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时,并且有正当理由的时候应当准许,并且被告人应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三、律师的拒绝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有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但是《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受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相比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一般任意性,律师拒绝辩护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具体包括:

  (l)受委托事项违法,即被告人委托律师从事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此时律师提供服务时并不知道被委托人利用,在知道后就可以辞去委托或者拒绝指定辩护;

  (3)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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