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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委托辩护律师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是:(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人、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和附加刑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第(4)~(7)项中的人如果是被害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则可以被被告人委托为其辩护人。   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一、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1.二者的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则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二者代理行为的依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依据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辩护人是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辩护。

  3.二者的诉讼任务不同。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均承担控诉职能;辩护人则承担辩护职能。

  4.诉讼权利不同。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辩护人享有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其权利范围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完全一致。

  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1.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协助公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具体是在诉讼中积极地查找能够揭露犯罪的证据等,从而尽可能地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也使被代理人的物质损失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2.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执行控诉职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而且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此时,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辩护人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此案件的反诉案件。本诉案件的辩护人可以兼任反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且不需补办委托手续。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针对犯罪带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使原告尽可能多地得到物质赔偿,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使被告尽可能少地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1月1日)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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