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o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o
本条是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是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
一、对“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理解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意义,办案机关应当重视口供的收集。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供述时往往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口供中就有可能掺杂虚假成分,甚至是完全虚假。另外,口供具有不确定性,随时可能变化。如果办案机关轻信甚至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很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无证定案的局面,不利于打击犯罪和提高办案质量。而且依赖口供,就极易造成为获取口供不择手段,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重证据”是指要重视一切证据的收集、认定,特别是口供以外的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指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作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本款还对两种特别情况下案件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对于仅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也就是说,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即使定罪免刑也不行。这与国外一些只要被告人认罪就可以定罪判刑的规定是不同的,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二是“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被告人不供述,但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识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201 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160条关于公安机关侦
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规定,第17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第195条关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中,都要求办案机关做到“证据确实、充分”o可见,“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0 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一证明标准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实践中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存在一些不同认识0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增加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这一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和《刑事诉讼法》其他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都要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是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决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的依据的事实,包括构成某种犯罪的各项要件和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都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明。这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查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认定属实。这一条件侧重于认定证据“确实”的方面。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o本条使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提法,并不是修改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是从另一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便于办案人员把握。
司法办案中如何理解和运用口供?
自从有了诉讼制度,就有事实上的证据裁判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裁判须以事实为根据,而认定事实,应凭证据。可见证据对诉讼的作用。对于口供而言,刑事诉讼的历史、实践均已证明其在认定事实中的特殊功能,口供具有以下五方面的作用:
(1)确定侦查范围
刑事犯罪的隐蔽性和刑事侦查工作的事后性,决定侦查工作开始后迅速确定侦查范围、方向的重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为的如实供述,有利于侦查机关缩小侦查范围,提高办案效率,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藏匿赃款或作案工具,可以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少走弯路,及时查获证据,还可以防止证据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的灭失,为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提供必要的保证。
(2)发现证据线索
定案证据与定案证据之间,定案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由此可及彼,由彼也可及此,口供的这一特点更加突出。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突破案件。从这一意义上说,口供乃证据之源。尤其是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当中,犯罪行为非常隐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侦查能力强,有的还通晓法律,如果没有口供就难以破案,特别是在侦查手段、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口供的证据之源的功能最为明显。由供到证是当今我国侦查机关采取的主要侦查方式。
(3)印证其他证据
印证是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是不同的证据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事实的存在。一般情况下,能够相互印证的诸证据,都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在排除违反取证原则的情况下,不是同一事实产生的两个以上证据而能互相印证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印证能使各印证证据的证明力都得到加强,印证是最富有证明力的证明手段,而口供最能起印证作用。首先,口供能对整个犯罪过程各阶段的证据进行印证。从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和销赃毁证匿迹等整个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清楚,因而,口供能对各个犯罪阶段、环节的几乎所有证据进行印证;其次,口供能印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全部各类证据。而其他种类的证据在一个案件中一般只能对一到两种证据起印证作用。可见,口供具有最广泛的印证作用。
(4)判断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的“主观性”决定对其判断的艰难性。而且,由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是侦查、公诉、审判人员不可回避的任务。物证书证虽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但在许多情况下仍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确定,如犯罪的原因、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
(5)全面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有助于司法机关做到“兼听则明”,尤其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客观地查明案情,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起诉。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在听取公诉人,被害人或自诉人从控告方面提出的意见后,还应注意听取被告人反驳控诉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只有将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进行对比研究,才有利于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避免主观片面,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7月1日)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六十五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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