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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016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o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o

本条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提供保障义务的规定。“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可能因作证面临危险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如为证人保密、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种类,是对证人诉讼权利予以保护的具体体现。“威胁”,是指以将要实行暴力或者其他非法行为进行恐吓。“侮辱”,是指在公共场合公然以言辞、行为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诋毁、攻击。“殴打”,是指以暴力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伤害。“打击报复”包括用多种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迫害等。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

  对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出庭作证面I临着受到恐吓和报复的危险。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证,很有可能会遭到被告人的打击、报复,其本人与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威胁。证人会因为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或作出虚假陈述,影响诉讼活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遭到恐吓和报复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为常见,对于证人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明显和迫切。因此,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首先要解决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证人保护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一直也是世界各国法律面临的重要问题。早在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就认识到了“罪行受害者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往往还有他们的亲属、证人和帮助他们的其他人,不公道地遭到损失、损害或伤害,而且还可能在协助检举告发罪犯时遭受苦难”。①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案件中其证言往往对被告人不利,因而可能导致因作证而遭受不利后果,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受到威胁。证人保护的直接目的为了防止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恐吓和报复。②证人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真相的信息来源之一。另外,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辞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就其证言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和质证。根据本法第1 18条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IO日以下的拘留。这是强制作证制度,更加大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因而,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层面来讲,国家对于履行了法定义务的证人及其近亲属亦应当提供保护。狭义的证人保护,指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应当依法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等。本条法规涉及的是狭义的证人保护。证人恐吓和报复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秩序的良性运行,破坏了法律秩序。设立证人保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证人被害人化”以及“被害人二次被害化”现象的出现,避免证人因履行法定作证义务而遭受不利后果,这是对证人自身价值保护的体现。此外,实施证人保护,还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正当秩序和维护司法权威,国家对证人保护不力,这种状况反过来会使潜在的证人对作证产生恐惧,不敢站出来指证犯罪。在这个意义上,实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是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鼓励社会公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对于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反腐败公约》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该公约从两方面对证人保护措施进行了规范:(1)制定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即将证人、鉴定人的身份隐匿起来,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对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进行保密。美国专门的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规定,联邦政府在可能利用的财源范围内,在不损害被告人各种宪法权利① 转引自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一221页。② 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84页。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为证人提供人身保护、经济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新的生活空间,新的职业与工作,甚至为其改换身份等。①(2)规定特殊的作证规则,以确保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这主要是指借助于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如闭路电视、视频网络等,以变声、变像、视讯传送或其他方式进行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

  第三百零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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