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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o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情形。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是一项民主的审判原则,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审判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性,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法律意识。不过,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本法也对审判公开原则设定了例外规定,包括:有关国家秘密的文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确认,其次是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应重视其特殊性,树立保密观念,防止造成商业秘密泄漏。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除了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或者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外,要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在审理中不可避免要触及涉密证据,在审理中对涉密证据的出示和质证都应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避免因诉讼活动造成“二次泄密”o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确认审查。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法庭时出示。所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的公开审判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卷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但是按照公开审判的法律要求,即便是不公开审理,判决书也要公开审判,有条件的还要上传法院电子公告板。如此一来所谓案卷封存等保护性措施的保密、保护的作用可能被消除掉,变得名存实亡。因此,建议未成年人案件宣判时可以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必须上传判决书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作出保护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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