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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小昭律师   点击数: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o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规定。本条共有两款。   第1款是基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规定,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l)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这里“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对其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指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都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也包括自诉案件起诉书中的指控o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这里所说的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简易程序中的有关规定,如本法第210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范围的规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况进行考虑和权衡,尤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对自己是否会做到公平、有利,作出最后的选择等。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2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这一建议权,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检察院的建议。

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简称,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入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

  我们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着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1.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重视。换言之,正当程序实际体现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体现。注重程序是英美国家法律传统中的显著特征,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的后果就是由此而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具有可采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将因此无效,程序问题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美国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许多著名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正当程序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生命、自由、尊严是每个人都最为宝贵、最为珍惜的,而在刑事诉讼中、元论结果还是过程,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尊严、自由乃至生命,容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伤害,并且这种伤害一旦产生,将带来无法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约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入的人权。

  2.正当程序广义上包括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程序和规则。由于正当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因而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美国权利法案》即《联邦宪法》第1—10条修正案中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比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得到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等,是从究法高度确认的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明确为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次对常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敲诈钱财。某日,张某某对常某某进行殴打后,除了让其交出5000元现金以外,还逼迫其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并限期一周内付款。常某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张某某对自己的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此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是在提起公诉时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了全案卷宗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以后,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但是,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出人意料地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辩解称,常某某给他的现金和写的欠条,确实是常某某欠他的债务,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并举出了几份证人证言加以证明。针对这种情况,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和重新审查起诉后,按照普通程序向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便易行的或者简化了的普通程序。设置和调整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改革,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其目的在于合理地分配和使用审判力量,有效提高办事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证办案质量,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科学、更民主、更有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用于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具体来说,需要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出人意料地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已经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此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① 《新刑事诉讼法要点解答与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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