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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2016


审理期限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o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o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o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

本条对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共分为3款。   第1款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般期限,即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o (2)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包括: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156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即: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o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2款规定了如何计算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即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原来法院审理案件已经花费的时间,不必计算在内。   第3款对如何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第1 68条作了修改比较两法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一般公诉案件,1 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c新法修改为: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由本法第156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延长1个月修改为延长3个月;

  3.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的规定;及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0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出规定。

  延长一审审理期限,使某些案件的审理有相对足够的时间,但也会导致案件审理整体期限的延长。可能损害我国追求的及时审判,集中审理的价值。延长审理期限是好是坏,有待时间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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