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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在地所在为其除外的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日)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她人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 1 3年1月1日)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所者 。地的记器理地住医登务管失居就与服其损常院地站及受经住在网统遭 ,但所的系产的 ,构地息财致方机 。生信人一地事地发机害不的办住为算被地上要居行计及籍以主其罪的以户年者为犯害 ,与一或地括侵地地住地在包被在住居业所地 ,所居续营构罪地统常连要机犯在系经已主事,所息 。前 。办罪者信地诉地要犯理机住追住主的管算居被居者施 、计其人其或实者的为告为地络立用地被地业网建使籍为所营机站人户地住要算网害的住的主计 ,被人居记 ,用地 、告常登的利入人被经位致者接告 。单一或络被条地告不对网 ,三住被地针 ,地第居 。所国 初中 最的 国泊 中停 在初 器最 空舶 航船 该该 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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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1995年1 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发法(刑一)函(1986) 20号《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来,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据,使许多案件勿需请示也可依法妥善处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案件能及时审结,现对向我院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0 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0 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0 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0 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二、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
四、报送请示案件,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中、高级法院审委会的意见,重大案件以及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原则分歧的案件还须附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审委会、政法委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各自倾向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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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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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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